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建成后产权属于谁?
发布日期:2024-05-21 1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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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的是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

(一) 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配置;

(二) 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置;

(三) 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四) 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配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且集中建设;

(五)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具备采光、通风、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独立通道。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委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照20-40平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其中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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