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邻居擅自在外墙安装遮雨棚,这种情况归谁管?
发布日期:2024-05-21 10:02:00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五) 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 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 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九) 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 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
(十三) 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
(十四)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此您提出的问题,首先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