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 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 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四)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五) 受委托管理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