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3号)精神,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的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城市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研究,现将我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公布如下:
同意马山电厂(家属区)等14处建筑作为朝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详见附件)。请各级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附件:朝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单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