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已全文公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6月24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421-2620308
电子邮箱:cysjzk123@163.com
来信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号 朝阳市民政局(邮政编码:1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朝阳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截至6月24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精神,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96元提高为每人每月705元,提高幅度1.3%;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调整为每人每月1058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684元提高到7056元,提高幅度5.6%;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提高到10584元。(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5元提高到91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700元提高到9180元。(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同步提高,集中供养孤儿提高到1980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到1643元/人/月。(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档由706元调整为746元,二档由661元调整为698元,三档由612元调整为646元,四档由565元调整为597元。(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资金需求。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资金以外,由县(市)区财政负责筹集;农村特困供养提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是“三年行动”的重要任务,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力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要加大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识别,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提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