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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6     信息来源:朝阳日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4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汲取教训,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警醒目的。

  案例1: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7月2日,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票中空气分析人未签字、动火负责人未签字、危险辨识一栏未填写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5.3.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并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1月2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北票市公安局移交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实,认定北票市某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并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双塔区应急管理局对某超市行政处罚案。1月17日,双塔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交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实,认定双塔区某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私自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并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双塔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超市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1月8日,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自由裁量权标准,龙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曝光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参考性,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开展自查,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避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同时,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软”现象,真正把安全执法工作作为化解安全风险、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