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
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工程建设中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文物保护制度,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区域内;
(三)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四)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区域;
(五)经属地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现场勘查后,认为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业务工作,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第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
在进入政府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承担土地出让或划拨前期工作的相关部门向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第七条 属地文物行政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和管理权限,出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属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回复意见后,应当及时与考古勘探单位联系,经考古勘探单位确定,具备考古勘探条件的,由申请单位与考古勘探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为考古勘探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一)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前,未对该地块进行基坑挖掘或其他深挖土方施工作业;
(二)具备明确的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
(三)按照考古勘探单位要求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工作,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等;
(四)无妨碍考古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五)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河道、堤防、水库、铁路、轨道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申请单位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考古勘探单位应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组织考古勘探工作,并按工作时限完成,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应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本市进行考古勘探的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至12月上旬(自然灾害天气除外)。考古勘探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3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6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约定相应延长勘探期限。在考古勘探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考古勘探结项报告报至属地文物行政部门。
结项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概况、勘探位置图、勘探范围图、工作目的与工作经过、工作流程、主要收获(价值初判)、遗迹定位测量图、工作过程照片及相关保护建议等。
第十一条 经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由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按照程序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意见书。
经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具有发掘必要的,可由申请单位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考古发掘。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
根据考古发掘报告,遇有重要考古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原址保护措施,由申请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需要原址保护的,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按照程序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意见书。
第十二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文旅广电局(文物局)负责对全市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统筹、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本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政府收储入库但尚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