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办发〔2024〕44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高龄津贴政策。

一、津贴政策具体内容

(一)发放范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对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8089周岁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对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

(三)执行时间。新政策标准自2024121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满足高龄津贴资金发放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省政府重点民生项目,是推动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津贴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老年人手中。

(二)规范认定发放。各地要组织基层按照老人申请、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发放的流程,按规定将津贴发放到位。要全面推广“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和“辽事通”APP应用,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省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流程完成审定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调整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规范出台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意见。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对各地区落实扩面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通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