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要求,和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现将具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清理和备案职责。
四、各县、区政府参照此清单制定本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在本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朝政办发〔2023〕14号附件《朝阳市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行政机关
(一)政府
1.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工作部门
2.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朝阳市教育局
5.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6.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朝阳市公安局
8.朝阳市民政局
9.朝阳市司法局
10.朝阳市财政局
11.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1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14.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16.朝阳市水务局
17.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18.朝阳市商务局
19.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朝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23.朝阳市审计局
24.朝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5.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朝阳市信访局
27.朝阳市统计局
28.朝阳市数据局
29.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30.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31.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一)垂(直)管单位
32.朝阳市国家安全局
33.朝阳市烟草专卖局
34.朝阳市邮政管理局
35.朝阳市气象局
36.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
37.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二)其他单位、组织机构
38.朝阳市保密局
39.朝阳市档案局
40.朝阳市新闻出版局(朝阳市版权局)
41.朝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42.朝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4.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45.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根据本地区制定主体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本县(市)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