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票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程爽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围绕构建优质高效税费服务体系这一目标,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遵循辽宁税务高质量发展“15566”规划,着力推进税费服务质效提升三年行动,创新服务举措、响应税费诉求、提升服务质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本次直播就有关问题向公众调查征集意见,根据系统调查结果显示其中关注度最高的两个问题为,一是最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是什么?二是新电子税务局上线之后,要办理业务,应该从什么路径进入?其次是最近新电子税务局上线了,“新”在哪里呢?功能上有什么变化呢?针对群众所关注的问题,我们将在此次直播活动中予以解读回应,请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互动。
先对此次调查结果中关注度最高的几个问题进行解答:
一、最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是什么?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新电子税务局上线之后,要办理业务,应该从什么路径进入?
一是可通过【我要办税】相关功能模块进入办理;
二是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主页右上角搜索栏搜索;
三是热门业务如税务数字账户等可通过首页“热门服务”直接进入办理;
四是可通过主页【我的提醒】跳转办理;
五是可通过主页【我的待办】跳转办理;
六是可通过关联业务链接跳转办理。
三、最近新电子税务局上线了,“新”在哪里呢?功能上有什么变化呢?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目前(2024年8月25日)正式在辽宁上线,咱们的部分试点纳税人已经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办理税费业务了。近年来,税务系统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通过规划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相信正在收听广播的纳税人朋友特别是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朋友会深有感触,我们之前运行使用的电子税务局是各个省份自己开发的,虽然申报系统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办税缴费,但也存在着系统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新电子税务局上线后,是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的、智能的电子税务局,实现全国一个标准、一个规则、一个平台业务通办,是非常智慧、高效、便捷的,帮助纳税人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事”。
那到底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业务功能创新。新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计算税额、预填申报,极大节省了办税时间,提高了办税效率。二是用户体验创新。新电子税务局提供了千人千面的门户设计、个性化的办理场景,智能预填、问办一体等新功能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全新的办税体验。
三是系统架构创新。建成更加稳定、快速、安全的电子税务局。
有网友会问,新电子税务局的使用复杂吗?会比原电子税务局操作更简单易懂吗?
简单易懂,不复杂的回答是肯定的。新电子税务局的建设秉持“场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理念,在设计规范、界面设计、用户交互等方面充分体现为民的温度和技术的高度,创新申报业务办理模式,通过标签精准标定用户群体,广泛使用了“确认式”、“一键报”等业务办理模式,最大化降低纳税人办税操作门槛。
还有刚才提到“确认式”“一键报”,有人可能会有疑问,难道不用熟悉申报表规则,只用点点鼠标就能完成申报吗?
是的!新电子税务局实现了全面应用数据预填,复杂的表单也支持填表式、导入文件等多种方式,比如外部导入申报,纳税人可自行按模板录入或生成数据,在申报页面一键导入完成办理;甚至还引入用户的历史填写情况,一键导入,主要推行了引导式、确认式办税,纳税人核实数据无误,即可点击下一步就能完成全流程操作,大大减少了咱们纳税人的学习成本。
那新电子税务局上线后会不会出现卡顿、拥堵、系统崩溃的现象呢?
这个问题大家尽可放心,新电子税务局基于全面云化的架构开发建设,应用分布式负载、高可用流控、弹性伸缩、全链路监控等高可用保障技术,配套微服务中心的合理划分实现业务云化,支持千万级用户并发访问,3秒以下的高速响应,7X24 小时不间断服务。可以说在科技水平的加持下,新电子税务局的整体使用感受将有一个质的提升。
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方面的一些政策和文件,涉及我们百姓自身的一些事项方面,能否给予一些解读?
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二)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纳税人如何办理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将以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受理”工作模式为依托,进一步优化线下窗口设置和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一件事一次办”的“一站式”服务。此外,税务部门还将视需求采取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等方式,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二是进一步优化资料提供方式。持续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开展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资料提供负担和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税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内容解读和办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井然有序。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五、说到营商环境,那咱们今年在营商环境工作中都有哪些规划和新举措呢?
营商环境作为工作重点内容之一,在“多措并举”中持续优化。
一是春风行动在“扩围增项”中巩固落实。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五批六大类107项283条行动措施,刊发《春风行动简报》12期;开展税企话春风、税收志愿行、爱心助农等各类宣传辅导活动93次,发放各类宣传产品2.43万件;组织线上线下培训、辅导纳税人20.87万人次;开展“走流程、听建议”等座谈会活动40余次,收集意见建议250余条,解决问题160余个;开展系列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得到了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叶春华局长的表扬。
二是民营企业服务在“蓄势赋能”中展现作为。认真落实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举措20条,通过“一问二送三协同”服务模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全年共对小微企业精准推送政策信息10811户次,发放宣传资料16215份,进行政策宣讲24场次,一对一帮扶103户;创新“税商互动”服务模式,与工商联、企业家联合会建立“税费服务站”,“管家式”服务被写进总局“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报告,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分别在辽宁电视、辽宁税务公众号和总局内部网站上宣传报道。
三是个体工商户服务在“精准帮扶”中扎实推进。助力个体工商户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政策应享尽享,扩大政策惠及面,召开青年企业家座谈会、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和纳税人座谈会7次;走访企业、发放调查问卷4次;全系统收集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税费诉求问题680余条;为全市9.5万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税费政策辅导服务,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六、为了支持脱贫人口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文件,支持脱贫人口创业就业,就相关的税收政策请您给解读一下。
2023年8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对脱贫人口的创业就业给予了税收政策红利,就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相应的减免。
1、上述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这个文件的具体执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3、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4、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七、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一些情况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2.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4.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5.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6.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八、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出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具体是什么样的政策呢?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除了刚才提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外,还有2个文件中关于支持小微企业部分优惠政策依然适用,一个文件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另一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最新政策明确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1.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时,对于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申报2024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4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2024年4月20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C公司需要对2024年4月10日申报2024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4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4.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D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4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 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6.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8.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减免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9.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九、对一些政策解读有了更多的了解,下一步咱们税务局有什么新的计划?
(一)诉求解决在优化升级上下功夫。按照税务总局、省局的部署,进一步挖掘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组建分析团队开展诉求分析,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建立完善全市热点诉求典型案例库,推动“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延伸。扎实推进新时代“枫桥式”税务所建设,着力完善联动调解机制,依托专业化调解团队,把从源头上化解税费矛盾争议作为重要着力点,建立健全分类分级调处机制、响应流程,推动税费矛盾争议解决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推动重大复杂税费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满意度调查在提升和应对上下功夫。根据税务总局优化升级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方案,在全国运行“交互式、伴随式、无感式”相融合调查新模式。2025年按照以前年度的部署结合本地这几年迎评工作经验,抓早抓好各项工作,积极部署推进落实。
(三)征纳互动在强运营和深应用上下功夫。依托征纳互动跨区域协同能力,推动实现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以自助办税终端软硬件解耦为突破,接入征纳互动,科学合理布局,探索构建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深化可视答疑,拓展答疑内容,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
(四)营商环境在对接评估、改革创新上下功夫。根据国家、省级、市级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实际,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创新举措,指导各基层单位有序参评,及时落实好各项迎评工作。运用好近年来积累的成熟经验,聚焦经营主体诉求和关切,创新服务内容,厚植优良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抓好分类分级梯度培育,着力助推经营主体成长壮大。做好红利账单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算清减税降费红利账。
(五)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在强化监管、推动行业发展上下功夫。深入推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试点,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和监管工作指引,健全完善“信用+风险”监管机制。加强与财政、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及涉税行业协会的服务协作和监管协同,动真碰硬打击违规税收策划、“隐身”税务代理等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办税服务厅在规范管理、服务质效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落实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机制、告知承诺、容缺受理、预约办理等服务制度,严格规范现金税费征缴工作,各服务机制协同发力,让纳税人缴费人体验更加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