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进行通报。
制定背景
朝阳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厚,被誉为“三燕古都”,现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成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我市开展了很多工作,包括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认定、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保护管理体制不够理顺、保护责任不够清晰、保护措施缺乏系统性等问题,加之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缺失,亟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为我市出台《条例》提供了根本遵循。
目前,我市正处在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关键时期,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主要支持项目,是我市2025年一项极其重要的改革任务。制定出台保护条例是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条件,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市委工作要求重要举措,又是适应新形势为名城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主要手段。
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推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真正跨入法制化轨道,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2023年4月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条例(草案)》的议案。2023年6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先后组织召开有关部门、文保单位、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30余次,多次深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对提出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整理、归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二审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形成后,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审议,2025年2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经2025年3月26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已发布公告,并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条例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为核心,围绕朝阳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与传承,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保护对象涵盖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规划管控、名录管理、保护措施及合理利用等机制,构建了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治框架。
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与责任主体,明确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保护工作,住建与文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协同履职。强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的法治氛围。
第二章保护对象与保护名录。条例划定历史文化名城的12类保护对象,涵盖历史城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革命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条例实施动态名录管理制度,通过普查、论证、公示等程序认定保护对象,并对未列入名录但具有价值的对象实施6个月预先保护。
第三章保护规划。条例要求市县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明确规划的编制需经专家论证与公众参与等程序,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第四章保护措施。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分类明确了各级责任主体,细化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等职责。要求严控保护区内建设活动,禁止破坏传统格局的开发行为,规范了历史建筑修缮标准。
第五章传承利用。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制定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同时设置了保障原住居民权益,延续传统生活习俗,大力培养传统技艺人才等条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了对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责。
第七章附则。条例对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一些特定用语进行了解读,确保条例得以准确地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