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十四五”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朝阳全社会用电量实现跨越式增长,电网作为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日益凸显。朝阳电网电力保供压力大、清洁能源消纳难等突出问题亟待破解,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满足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电力的需求为目标,落实“宁让电等发展,决不让发展等电”的理念,统筹电网发展布局,推动网源协同发展。发挥地区资源禀赋优势,锚定“清洁能源之都”建设目标不动摇,大力支持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全力提升电网清洁能源承载、消纳和配送能力,保持清洁能源装机总量全省领先地位。到2030年,全市电网建设计划投资达到102亿元。其中,新、扩建500千伏变电站2座,新建500千伏线路4条;新、扩建220千伏变电站7座,新建、改造220千伏线路10条;新、扩建及改造66千伏电网工程57项:新、扩建及改造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2110项,有力支撑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聚焦朝阳“六个着力建设”发展目标,按照“超前谋划、适时建设、远近结合”原则,围绕清洁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供电安全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及目标进度,保质保量完成规划任务。
各级政府要将电网规划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现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科学编制好详细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已纳入详细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城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涉及电网规划的,应征求供电公司的意见。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规划,及时将有关电网项目用地坐标纳入规划。
在建设城市地下公共管廊时,应统筹考虑电网建设通道,预留电网建设通道空间,或者根据供电公司委托将电网建设通道一次性建成。老旧小区改造整体规划要与市供电外部电源和线路改造规划同步,统筹好改造工期工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市供电公司)(以下全部工作均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供电公司,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快推进电网前期手续办理效率。
在电力工程开展可研并办理前期手续时,各部门要按照“简化办理流程”原则,探究简化前期路径协议办理的“绿色通道”,对电力工程的要求和标准“一次性告知”。在电网项目前期,由县(市)区政府召开重点电网工程项目前期启动会议,各部门要在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予以充分配合,无原则性问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明确意见或调整方案需求,以便电网基建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当电力线路塔基占地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时,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三)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21号)文件要求,优先为电网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简化优化电网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建立电网项目“绿色通道”。通过采取单个工程多个审批手续打捆办理的方式,减少非必要的前置条件。采取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1.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方向。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文件要求,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输变电工程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简化配网工程项目相关申请手续及流程,城区内10千伏配网工程对原有电缆通道范围内的路面、绿化开挖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规划许可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压覆矿产与化石保护区调查评估方面。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电力工程申请的压覆矿产与化石保护区情况查询申请及时复函,附查询意见表并明确需要开展压覆矿产与化石保护区评估论证的范围。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服务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5〕32号)文件规定,经论证确认后可作不压覆处理的,县级财政出资勘察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同意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非县级财政出资勘察的项目,可采取矿业权人或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资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遇重大工程变更,在受理变更环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或审批。对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且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文件要求,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和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无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评价方面。水务部门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技术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包含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涉及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可研阶段编制,并于初步设计报批前上报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在收到满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5.用林许可方面。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同步对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国家、省级重点输电线路项目可纳入分段办理林草地手续范围。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提供靠前服务,协助电力企业报批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永久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可实行同步报审(批)。电力企业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补偿到位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简化采伐证核发流程,保障开工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流程及要件。(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6.跨越公路加快审批时限。交通运输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并完成行政许可。简化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项目相关申请手续及流程,跨越县、乡、村等公路的配网工程,在保障公路安全距离及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简化办理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为电网建设征占地和拆迁补偿主体,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文件要求,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协议约定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开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7号)文件要求,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项目,项目征占地及地上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最新的补偿文件执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朝政发〔2023〕7号)文件执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采伐林木、果树、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文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线路工程拆迁范围根据电力行业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66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项目实施前,对拟建站址及线路路径塔位采取保密、保护措施,避免引起抢栽抢种导致占地协调困难的情况。各部门应及时与各县(市)区政府沟通,共同核实确认变电站和输配电线路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大棚拆迁、坟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实物量。电力企业及时拨付征占地补偿款给各受委托县(市)区政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工作,按照征占地补偿金额的8%支付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收支程序并留存相关手续。并签定《工程占地及附着物补偿委托合同》,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政府批复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对于实现电源送出功能的环网箱、控制箱、检修风亭、杆塔等电力设施永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简化相关部门审批环节,需穿越绿地的,应与绿化管理单位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补偿。
在电力工程发生破路、破绿地相关费用时,电力企业在路面、绿化恢复后一次性据实结算。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立项项目站址、线路走廊路径及电网建设中的保护。将电网建设施工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
各级政府、工信部门和供电公司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阻挠在运线路下方超高树木砍伐、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科学指导农户回收废弃的塑料薄膜、惊鸟带等材料,重点加强对农药无人机活动的管理,避开电力线路及相关电力设施。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加强烧荒、祭祀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管控,集中整治电力线路通道树木、漂浮物等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重要输电通道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
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和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输、配电线路区域内,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轨道交通)、航道、水(油、气、通讯)工程、桥梁等设施建设与电网建设相互妨碍的,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批准方可施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六)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
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要构建政企联动机制,将电力保供、电网故障抢修纳入政府防灾应急体系,确保优先恢复民生用电。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协同电力企业加强线路通道清障、应急绿色通道、配电站优先排水、应急通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针对防灾治理项目给予征占地、林木砍伐赔偿等方面便利。供电公司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要电力用户梳理工作,地方政府可以配合供电公司,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电力服务保障,在供用电经营活动中强化优质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保障重要电力客户安全可靠供用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凝聚工作合力,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建立健全高效的工作机制,聚焦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落实落细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持续推进电网建设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动电网建设。
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明确电网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责任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办理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遇到难点问题。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及时给予表扬;对推进不力、未按时限完成的单位要进行通报。
本文件自2025年4月10日起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