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2021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九、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第三部分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市共青团工作,指导市青联、市学联工作,受中共朝阳市委的委托领导全市少先队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性青年社团组织。
(二)拟订全市青少年工作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促进青少年活动阵地、青少年服务机构建设。
(三)参与全市有关青少年法律法规落实政策、制度的拟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处理、协调与全市青少年权益相关的事务。
(四)调查全市青年思想动态和青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少年运动、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全市共青团意识形态和网络新媒体引导的工作。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大、中、小学生和职业青年的教育、引导工作,为全市各类青少年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六)组织和带领全市青年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加强对全市共青团服务青年和促进青年发展的统筹工作。
(七)负责全市青年统战工作,承担全市青少年外事和市内外青少年友好交流工作。加强对青年社会组织及新兴青年群体的联系、服务和引导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共青团辽宁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为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的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2021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 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 2021年预算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3304.2千元,本年收入合计3304.2千元,较上年减少1743.8千元。另上年结转0千元,收入总计3304.2千元;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2021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35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5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1.7千元,住房保障支出122.5千元,本年支出合计3304.2千元,较上年减少1743.8千元。
二、关于2021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为296.4千元,其中:办公费10千元、印刷费3.8千元、邮电费3.8千元、综合定额内差旅费50.4千元、驻村干部补助50千元、维修(护)费10千元、会议费9.3千元、培训费7.4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千元、公务用车交通补贴127.1千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3千元、退休人员其他公用经费0.3千元。
三、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1年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共0项,金额为0千元。
四、关于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1年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三公”经费预算数21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千元。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2021年预算数比2020年预算数减少6.9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9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千元,原因公务接待费项目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经费压缩等。
五.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1年2月20日(公开时点),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共有车辆1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1年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涉及资金1550千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