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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朝政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11-18


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快推进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 改革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标准地”改革主体责任,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改革内容

 “标准地”出让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价,事先设定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并依据区域评价结果,结合区域控制性标准体系,拟定出让地块具体建设指标,公开发布公告,接受用地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企业竞得土地后,签订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相关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承诺,事后监管,推动项目合法高效运行。

四、 范围步骤

“标准地”出让改革,主要在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试行。2021年12初,各县(市)区全面启动“标准地”出让工作;2022年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要至少出让1-2宗“标准地”;2022年8月,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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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