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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2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加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8号)、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市委编委办《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朝编发〔2021〕1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理顺管理体制,匡定管理职责。使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基本完善,便民服务显著增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是划分管理区域。以建筑物建筑红线为界,以外属公共管理区域,以内属物业管理区域。《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第十一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建筑控制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二是明确市本级和区级(含街道)管理范围和管理事权。《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8号)(五)明确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区域内全面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省直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职权移交、人员划转等各项工作,并明确权限、厘清职责。各市、县(市、区)应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全部划转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并科学划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市委编委办《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管理职责的通知》(朝编发〔2021〕120号)将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管理职责划转至朝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管和维护;城区防汛、度汛方案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运营监管。

三是明确执法主体和派驻执法队伍管理体制。《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8号)(八)下移执法重心。合理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综合执法勤务区模式,提升执法网格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区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是推进网格化管理。《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8号)(十七)推进综合治理。提高应急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推进城市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五是明确市、区两级财政支出责任。《中共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8号)(十四)强化执法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确保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四、涉及范围

市本级城市管理部门、双塔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龙城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财政等部门。

五、执行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六、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

1.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2.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

3.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的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4.中心城区,是指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5.小街小巷,通常指居民区之间的的巷道。

6.城乡结(接)合部,是指兼具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性质的城市与乡村地区的过渡地带。又称城市边缘地区、城乡接合地、城乡交错带尤其是指接近城市并具有某些城市化特征的乡村地带。

七、惠民举措

该通知的实施,能够规范各方的职责权限,优化执法力量,维护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整合各类资源,发挥社区作用,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增强社区、物业自治功能。下一步,建议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高效便捷的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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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