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完善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审批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一是主体责任。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县级政府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等相关工作。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履行直接审批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监管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申请核实,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和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是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承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职责部门负责宅基地踏勘、丈量批放、规划许可等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重点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人均耕地超过667㎡的村,每户不得超过300㎡;人均耕地667㎡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细化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报送乡镇程序及申报材料。在规定的限额内,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部分: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是部门联审。重点要求乡镇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具体明确农经站、国土所和承担乡村建设规划职责部门各自职责和审查工作流程。要求及时征求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二是乡镇审批。根据联审结果,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进行批准, 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申请经审批后,由属地乡镇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告。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规定经联审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材料不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部分: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重点规定了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农经站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国土所和承担乡村建设规划职责部门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并进行踏勘测量,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各联审联办单位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设时间。建成后核查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乡镇政府应组织各联审联办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强化领导,建立机制。县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完善细化实施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乡镇政府是审批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一个窗口申请报批,各部门联动联办审批管理机制。二是健全机构,配强力量。县乡要依法加强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增加编制,配齐选优专业人员,购置专业设备。将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干事、有人负责。三是巡查监管,严肃纪律。要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网格化”管理,严格要求村网格员、协管员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默许、纵容、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