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令》)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要求,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野外火源管理和火灾综合处置能力,全面提高森林草原火灾防扑火水平,确保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三、主要内容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31日。
解读:该条的制定是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时限。全省森林防火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紧要时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各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提前或顺延防火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市农事用火高发期时段和气候因子变化规律,制定了朝阳市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具体时间段。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市行政区一切森林和草原区域及林缘草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解读:该条的制定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解读:该条的制定是依据《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高火险区采取下列措施:1.禁止一切野外用火;2.发布命令,对毗邻森林高火险区居民的生活用火提出要求;3.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按照林区管理隶属关系,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活动时间、地点、范围进行全程监督;4.对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森林高火险区,责令景区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限制开放旅游区域,控制游客数量或者暂停开放等措施。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燎坝沿、烧地格、烧
茬子等农事用火;
2.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3.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孔明灯和迷信用火;
4.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吸烟、拢火取暖、野炊、烧烤、玩火等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第四条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要组织开展好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行动。森林防火紧要时期,要停办任何野外用火审批,在林区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烧地格、烧茬子、烧荒等违规违法者,一律从严给予经济和治安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防火单位要在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检查。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六)本命令规定的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所有驻在单位、工矿企业的人员、车辆应当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第六条加大依法治火工作力度。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加大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从严追究火灾肇事者责任;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以及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重大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违反本命令规定的,一经发现,由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朝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朝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二○○八年二月二十日;《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森林防火条例》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 孙普成
联系电话:0421-2923118
相关文件:《朝阳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