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09
近日,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起草的《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立法背景
2017年11月1日《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解决我市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更好的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安全,打造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修订《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38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涉及的各方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和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乡(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工作。
(二)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过程管理。对采矿权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全链条”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编制、中期“边开采、边修复”及落实治理恢复基金、后期治理验收和管护;同时,明确了编制市、县(含县级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三)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参与模式和收益方式,明确了产品关联收益、金融扶持等,助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及公职人员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对采矿权人不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恢复治理基金落实不到位、治理责任主体不依法履行管护责任等进行责任追究。
解读人:李超
解读电话:0421-2659050
解读单位: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