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
(三)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背景及相关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立足上一轮工作基础,抓紧组织对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
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调整系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政策衔接时限等;附件为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便于社会公众更加直观的了解和查阅。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0%,安置补偿费比例为80%。
(二)调整系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进行调整。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四)其他相关规定: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应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衔接时限:调整后的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过渡期衔接政策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四、地价标准实施的意义
1、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2、适应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3、有利于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解决补偿标准偏低问题。
4、有利于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5、有利于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补偿的公平性。
6、有利于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解读单位: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姓名:鲁志斌
解读人电话:0421-2659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