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调整了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国务院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放管服”改革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强化雷电灾害防范和风险管理,特制定《朝阳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雷电灾害防御和监管等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防雷减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从而推动朝阳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气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行政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行政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五)气象标准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范围》QX/T 623-2021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八章三十条内容,明确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管范围、防雷减灾基础业务和服务能力、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规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应急响应与处置、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和检测单位履行责任要求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框架结构
采用分章结构,设置了总则、监测预警与发布、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应急响应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
(二)明确防雷减灾基础业务和服务体系
强调了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雷电防御的基础业务和服务体系,细化了雷电监测及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对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发布、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雷电防护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工作予以规范。
(三)强化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事项
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并开展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四)强化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在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防雷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安全方面负有主体责任,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解决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隐患排查治理等问题。
(五)规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按照《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QX/T 623-2021),制定本地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求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认定及风险防控机制。
(六)规范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在雷电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应当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多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
四、关键词解读
1.“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文件解读单位:朝阳市气象局
文件解读人:慕万峰
解读人办公电话:0421-2627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