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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优化市与县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县两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朝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市政府制发了《朝阳市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起草背景  

    2021年8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1〕20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相关改革工作。按照省方案要求,起草了我市《方案》。  

    二、重点内容  

    1.总体要求。主要阐明方案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2.主要内容。参照“辽政办发〔2021〕20号”文件确定的地方财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范围,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9个事项的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参照省划分模式,将我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县(市)区财政事权3大类。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县(市)区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配套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推进县以下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朝阳市财政局

    解读人:钱明明  

    电话:0421-36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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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