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对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工作,能有效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二、制定依据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三、制定过程
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单个单位实施的由各单位自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联合其他实施单位进行清理;单位联合制定和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市司法局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最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发布。
四、主要内容
在清理与上位法或者与国家、省、市改革决策不相符的内容基础上,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清理: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3]4号);
(二)《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朝阳市开展清理影响振兴发展做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朝营商办发[2023]14号);
(四)《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司通[2023]120号);
(五)《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 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函》(朝人办传[2023]22号);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7件,保留并重新公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6件。
五、主要内容
解读单位:朝阳市司法局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421-26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