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2024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要职权:
(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我市区、县级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本市地方性法规。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本级。
第二部分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1958.37万元,本年收入合计1958.37万元,较上年增加160.02万元。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51.1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5.8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1.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9.88万元,本年支出合计1958.37万元,较上年增加160.02万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机关运行经费为154.61万元,其中:公务费1666千元(其中:办公费38.21万元、差旅费23.95万元、日常维修(护)费10万元、劳务费45.4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燃修费)22.14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费14.91万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无
四、关于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22.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14万元。2024年预算数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3.69万元。
五.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02月5日(公开时点),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有车辆6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涉及资金339.6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