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部门预算公开(2024年)
目 录
第一部分朝阳市委编办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朝阳市委编办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朝阳市委编办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朝阳市委编办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拟订全市各级机关行政编制分配方案和全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方案。
(四)拟订市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县(市)区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级机关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核和审批,审核县(市)区级机关机构设置,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级机关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职责分工。
(六)拟订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事项的审核和审批。
(八)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九)建立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依法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委编办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朝阳市机构编制实名制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朝阳市委编办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2024年中共朝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朝阳市委编办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市委编办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委编办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委编办2024年预算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3486.1千元,本年收入合计3486.1千元,较上年增加310.4千元。朝阳市委编办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598.6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4千元,卫生健康支出217.2千元,住房保障支出236.9千元,本年支出合计3486.1千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委编办机关运行公用经费为257.5千元,其中:办公费52.6千元、印刷费10.8千元、邮电费8千元、物业管理费0千元、差旅费36.4千元、会议费3千元、培训费8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劳务费94.3千元、福利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6千元、其他商品和福利支出19.8千元。
朝阳市机构编制实名制服务中心事业运行公用经费为16.2千元,其中:办公费8千元、印刷费2.8千元、差旅费3.5千元、其他商品和福利支出1.9千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4年部门预算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市委编办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4年朝阳市委编办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数24.6千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6千元。
五.朝阳市委编办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4年公开前,我办共有车辆1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朝阳市委编办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涉及资金90千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