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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8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起草了《朝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14年公布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更加有效地保护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制定《朝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传承、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三、制定目的

  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

  四、主要内容

  《朝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结合我市非遗工作实际和现阶段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新要求。在权责划分、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职责权限。《办法》明确了各级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各自职责范围。

  二是明确了申报程序、申报条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市文广旅体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审、认定、评估等工作。

  三是明确了评审规则、评审程序。对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小组等提出了要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理利用,有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

  四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违法本《办法》给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解读人:刘波

  解读电话:2859010

  解读单位: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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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