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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1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组织开展对我市2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调整工作,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和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的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我市2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调整工作。

二、工作过程

我市公布的前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有45处,其中,20处文物保护单位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区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要根据文物保护实际和城乡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按照文物专家现场勘查论证意见,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部门对20处前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并征求了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朝阳市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调整情况表。

特此说明。

 

解读单位: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解读人:范静静

联系方式:0421-28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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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