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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8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现行“高龄津贴(补贴)”制度,为2019年调整确定,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89周岁的低收入(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3]11号),按照省方案要求,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发放高龄津贴,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我市需要结合实际确定标准,为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发放高龄津贴。

二、津贴政策具体内容

(一)发放范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8089周岁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对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

(三)执行时间。新政策标准自2024121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满足高龄津贴资金发放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省政府重点民生项目,是推动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二是范认定发放。各地要组织基层按照老人申请、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发放的流程,按规定将津贴发放到位。全面推广“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和“辽事通”APP应用,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省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按流程完成审定发放。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调整工作如期完成。

解读单位:朝阳市民政局

联系人:孟宪昭

联系电话:0421-261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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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朝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