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明确提出“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要求,根据《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等规定和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修订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工作,起草形成了《关于公布朝阳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关于公布朝阳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送审稿)》。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关于公布朝阳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共包括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45个。其中,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3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4个。
三、主要特点
(一)严格落实中央、省政府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等规定,依法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
(二)严格依法确定制定主体。依法将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列入清单,其他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一律不纳入清单管理。
(三)实行制定主体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实际,及时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保制定主体资格合法合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解读单位:朝阳市司法局
联系人:王宇农
联系方式:0421-2625880